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判決客戶適當補償醫療費6餐飲設備萬餘元
  本報訊(記者 吳邊 通訊員 魏璐 常瓊)窗帘廠一工人繞開工廠和一酒店簽訂製作安裝窗帘合同。在安裝窗帘時,工人不慎高墜,摔成重傷,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酒店賠償醫療費。酒店則認為,中谷製冰機工傷應該由工廠負責賠付醫療費。法院調查後判決,這單生意屬於工人個人行為,酒店和工廠對此均不承擔責任。
  工人安裝窗帘時摔成當鋪重傷
  徐某是江漢區一窗帘加工廠工人燒烤。2012年,他與武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酒店公司)簽訂製作安裝窗帘的合同。當年9月27日,徐某在給酒店安裝窗帘時,不慎高墜,身受重傷。雙方因醫療費用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徐某將酒店公司起訴到江岸法院。
  徐某認為預防癌症酒店公司讓沒有從業資質的他安裝窗帘,在現場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存在明顯過錯,應該承擔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酒店公司支付醫療費等共20餘萬元。
  酒店公司表示,他們與窗帘加工廠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徐某是加工廠的經辦人,並受指派作為施工人員來安裝窗帘。徐某和窗帘加工廠存在雇佣關係,與酒店無直接法律關係。徐某作為窗帘加工廠雇員,工廠應該審查其資質,酒店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本案第三人窗帘加工廠業主楊某表示,徐某是自己的繼子,但關係不好。楊某表示並未讓徐某去安裝窗帘。
  法院查明傷者原是接私活
  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某以窗帘加工廠的名義和酒店公司簽訂了合同,但經過第三方司法鑒定,發現合同中的印章印文和楊某提供的加工廠公章對比樣本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法院認為,徐某以窗帘加工廠名義和酒店公司簽訂合同,但未經加工廠業主楊某認可,所簽訂合同對楊某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徐某承擔責任。徐某作為承攬人在獨立完成合同約定安裝窗帘過程中摔傷,酒店公司作為定作人也不承擔責任。但酒店公司為定作人在安全防範提示方面有瑕疵,作為成果受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去年8月,法院判決,酒店公司補償徐某醫療費67200元,含之前支付的3萬餘元醫療費。  (原標題:工人接私活摔傷 工廠和客戶均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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